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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事诉讼特别程序?

什么是民事诉讼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有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执行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等。

其中特别程序有: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特别程序的特点有:

1.当事人特殊
2.审判组织特殊,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一审终审,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4.纠错程序不适用再审程序
5.管辖法院:基层法院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有利于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家庭、市场经济稳定。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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